潘紹棠人類進入二十世紀以來,隨著科技的日益進步和迅速發展,同時它也提醒了人們對生存空間的多重認識,首先表現在對環境的切身影響的覺醒,開始審視居住空間的改善,以及對綠化、清新空氣需要的必要,進而重視到環境的美化,并發展成為在城市建設中設置公共藝術成為一種高雅風尚。
在這里首先要認識公共藝術的一般概念,所謂公共藝術,并沒有十分明確的界定,有時公共藝術可以象征一個民族的風貌,象征一個國家或一個地域的繁榮和昌盛,也可成為一個古老文明的標志。也有時是對歷史文化遺產的再認識,有的則由實用功能向藝術功能全面過渡,如中國的長城,埃及的金字塔,希臘的巴特農神廟等均屬此例。有的已成為人類的共同文化財富和遺產。公共藝術不僅包括大型的室外特定雕塑,有的學者認為:地標、紀念牌、實用體、建筑的裝飾品、均可作為公共藝術的功能。
小的如路標、報欄、商招、公共空間的步道、椅凳、欄桿、塔臺、路燈、旗幟、信箱、電話亭、垃圾桶、噴水池、救火栓、公共車站牌等等,均可做為公共藝術的設計對象。廣泛的認識公共藝術是有深刻意義的。國內不少城市已開始注意到這些公共設施的藝術品味,珠海市的公共汽車站,廣州的電話亭和商招均出巨資進行了精心設計與制作。
是從實用性到欣賞性的很好實踐。但也必需認識到,“公共”一詞,它代表的是公眾,它不同于在美術館和畫廊的藝術陳列,它以大多數人的藝術品味為追求的前提。當我們重新認識歷史上的公共藝術時,不難發現它太多的與宗教和統治者的權利有關,中國眾多的石窟和陵墓藝術便是極好的例證。打開世界藝術史時,也充滿了這方面的實例。
過去所推崇的大多為紀念性的公共藝術,如偉人、文化名人和英雄人物的紀念碑雕塑,它均有著明確的宣傳導向。大多由官方出資建造,目的讓人們敬仰,而它的質量均取決于官方和個別藝術家的關系。現今由于廣大民眾對公共事物參與意識的逐漸增強,對公共場所的藝術設施的參與也主動多了,開始時一些公共藝術設施因為是從無到有,群眾很少表示不滿,但日子久了會對一些不成功之作,出現要求拆除的愿望。近二十余年來,由于人們普遍環境意識的增強,許多公共藝術品,不僅要滿足人們觀賞的需求,有時還要滿足人們對它產生的攀登、觸摸、拍攝等的需求,如亨利?
摩爾的不少雕塑就考慮到這種情況。當然也要有安全方面的考慮,要避免公共藝術與公共安全方面產生矛盾。例如一些交通路口和道路中心小區的雕塑,常常被忽視了觀眾安全方面的考慮。公共藝術在材料上也不能危害對環境的保護,安裝前要作結構安全檢查,如抗震防風災等的能力,注意到對人畜的安全,同時要有定期的清潔和維護公共藝術的制度。作為公共藝術的重要組成部分,當然是雕塑藝術,但它不同于室內架上的雕塑,它不是雕塑家個人創作的自由展示,它的經費取自公眾,又是城市建設的有機組成部分,它必需與園林、建筑、投資人、各界代表充分協商,它是集體性的藝術事業。
它必需面向廣大社會,從場所的選擇等全過程均要給群眾以參與的機會。是群眾參與下完成的藝術。要與人們的情感相融合,成為人們精神生活中的有機組成部分。它有一種不可遷移性,如廣州的五羊雕塑,是不能移往別處的。公共雕塑要有綜合配套設計與建設,它不應該只考慮短期的政治需要,不能服務于一時一地的政治口號。文革期間我們是有著這方面的深刻教訓的。
當然在特定歷史場所樹立紀念雕像今后還是需要的。現今世界上不少國家,在發展公共藝術上采取了“百分比藝術建筑”的有效作法,它的基本涵義是:用藝術來從事環境建設,使藝術與周圍環境融合,因而形成一種新型的公眾藝術。它的作法是從中央政府到各級地方政府,以有效的立法形式,規定在公共工程建設總經費中提出若干百分比作為藝術基金,它僅限于用作公共藝術品建設與創作的開支。
人們通常將這種作法稱之為“百分比藝術建設”。這種作法的優點是,有了長期立法的強制性保證,就不會因個別領導人員的去留而產生公共藝術興衰的弊病,更重要的是使公共藝術的建設資金有了非常穩定的保證。作者曾去一些不小的城市應邀對標志性雕塑的評審,由于缺乏立法的手段,常常一些方案久議而不決。有時已定好的方案,由于個別主持人的離退而不了了之。這恰恰說明各級領導重視的必要性,但有的領導人怕花了巨資后,又對所采用的方案產生爭議,在這方面國外一些可行的作法是,由政府設置專司其事的機構,如美國則有由總統任命的公共服務署,它專管公共藝術事業,將所有公家出資的公共藝術的建設與維護均由該署負責,效果良好。
各州政府也有這方面的相應機構。重要的是要在觀念上解決公共藝術可有可無的陳舊觀念,當然發展中會遇到一些麻煩和曲折,但只要認識到它的目的在于培育公眾對美的普遍素質,并對一個國家和一個地區增添文化藝術財富,甚至帶來經濟效益。例如美國十大城市之一的達拉斯市,在1989年4月11日市議會通過了公共藝術建設條例的法案,它明文規定:凡市府公共工程,均要提撥建設總經費的1.5%作為公共藝術基金。
它的分配是1%作為購置公共藝術品及在公共場所安放之用。0.25%作為日后維護和保養公共藝術品之用,另0.25%作為公眾參與相關的公共藝術活動之用,如參觀、展示、講演、研習班或傳布公共藝術的媒體之用。目的在于引起大眾對公共藝術的興趣。因為公共藝術與藝術家單純個人作品展示不同,它是屬于廣大無名大眾的,大眾擁有對公共空間的使用權,因之一定要有一整套的合理程序,不能獨斷專行,使公共空間遭到扭曲與破壞,否則必然會遭到公眾的不滿與抵制,因此就要有大眾對公共藝術決策的參與。
通常由選出的社區代表來參與,但對公共藝術作者權益也要給予尊重。例如達拉斯市規定,在十年內非經作者同意不能移動和拆除他的作品,當然維護時也要請作者參與。而且還明文規定,市府有關部門日后一旦出售該藝術品時,創作者有權獲得售價15%的酬金。如作者去世,他的法定繼承人則享有二十年的此種權利。
為尊重作者的智慧,市府只能在非謀利的情況下,才可以用二維空間的手段復制這些作品。當然在創作時對作者也有嚴格要求,其中一項則規定作者每延誤一天則罰款50美元。人們會問,公共藝術的資金投入之后,它除了公眾在精神上受益之外,在經濟上是否純粹是一種單純的支出呢?回答是否定的,僅以達拉斯市為例,他們認識到公共藝術可以吸收大量的觀光者和游客,又能刺激經濟增長,僅1990年的經濟貢獻就達四千四百二十萬美元。
1984年在洛杉磯市召開奧運會期間,由于置放了大量公共藝術品,不僅提高了它的國際大都市的地位,而且那年商會估計,每投入一分錢就可產生2.4倍的周邊經濟效益。再如美麗的西雅圖市,自1973年頒布了公共藝術的百分比法以后,前十年就有了八百余件公共藝術品安置在各地公共場所。
因為有了健全和透明度的制度,才取得了巨大成效。在一些城市還明確規定了,公共藝術評委任期年限的限制,一般不能超過十年。公共藝術評委應包括建筑師、藝術家、市政工程代表、社區代表,必須作到公開、公平、公正的選擇藝術家和他的作品。已安放的藝術品,還要通過問卷調查,讓廣大群眾對其意義和價值進行品評,使藝術品與公眾對話,以便更好的確定公共藝術的特定地位。前幾年廣州市曾以公開讓廣大群眾投票方式評出“廣州十佳城市雕塑”。1996年深圳市南山區政府,以立法的方式確定,從城建經費中提取3%作為建立環境雕塑之用,這是非常值得稱贊的舉措。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正在發展中的我國公共藝術事業,有必要很好的總結自己的成功經驗,同時也應結合我國的具體條件,由政府以立法的手段,從“百分比藝術建設”的成功經驗中,制訂出我國發展公共藝術的可操作的法規和法令,既要認識到公共藝術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的特定地位和作用,也要充分估計到公共藝術會給一個城市可能帶來的經濟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