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11月16日成功調解了《皆大歡喜系列》雕塑作品著作權人黃先生訴福建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在法官的反復調解下,原被告終于解除了雙方間的糾紛握手言和。泉州市民黃先生,潛心創(chuàng)作了彌勒佛《皆大歡喜系列》等雕塑作品,并進行了版權登記。2009年起,黃先生發(fā)現(xiàn)福建某公司擅自大量仿制并銷售其上述雕塑作品。2010年6月20日,黃先生委托他人從該公司以每尊人民幣3500元的價格購買了其中兩尊仿制品,整個購買過程由公證處的公證人員現(xiàn)場監(jiān)督。
與此同時,經群眾舉報福建惠安縣版權局也前往該公司檢查,發(fā)現(xiàn)該公司正公開銷售侵犯黃先生著作權的多件仿制品,便當場查封扣押了該公司各類侵犯黃先生著作權的雕塑作品共計21尊。黃先生認為,該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權,遂于去年10月12日向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并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49萬余元。泉州中院受理后,于今年2月1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被告該公司辯稱,該公司銷售的涉案產品并非該公司生產的,是別人寄放在該公司處代為銷售的,該公司在接到版權局通知后未再繼續(xù)銷售,而且產品已全部被版權局帶走。
由于原告索賠數(shù)額太高,故無法接受。泉州中院經審理查明,原告黃先生是福建省高級工藝美術師,2002年10月,福建省文學藝術界聯(lián)合會、福建省民間文藝家協(xié)會授予他“福建省民間藝術家”榮譽稱號。原告于2005年11月創(chuàng)作完成了彌勒佛《皆大歡喜系列》等雕塑作品,并于2007年7月31日向福建省版權局申請了版權登記。
2007年8月,由華文出版社出版發(fā)行的《中國雕刻大師黃泉福作品選》一書,收錄了原告的雕塑作品彌勒佛《皆大歡喜系列》。2008年5月18日,《皆大歡喜系列》作品在中國第四屆國際文化產業(yè)博覽交易會上公開展出時獲得“中國工藝美術文化創(chuàng)意獎金獎”。法院認為,原告創(chuàng)作的彌勒佛形象雕塑《皆大歡喜系列》具有獨特的造型和細膩的創(chuàng)作手法,其造型以表現(xiàn)“人和”為題材,充分展現(xiàn)了彌勒佛的超脫和寬容的寓意和態(tài)度,具有極大的獨創(chuàng)性和美感,賦予彌勒佛全新的形象和造型。根據(jù)福建省版權局核發(fā)的《作品登記證》的記載,原告黃先生是《皆大歡喜系列》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對上述作品享有著作權。
本案中,泉州市版權局對被告的侵權行為依法進行了查處,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被告對此也不持異議。被告未經原告許可,銷售與上述美術作品相似的產品,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項之規(guī)定,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院認為,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損失及為制止其侵權行為所支付合理開支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可予以支持。原告請求法院酌定具體賠償數(shù)額,該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法院將根據(jù)上述美術作品制作的難易程度、被告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jié)以及原告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等因素,確定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萬元。
對于原告要求被告就侵權行為登報向其賠禮道歉,但賠禮道歉作為一種責任形式,主要適用于侵犯人身權、名譽權等情形,而本案被告主要侵犯原告的著作權財產權,其侵權責任形式主要為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損失,故對原告請求判令被告賠禮道歉不予支持。據(jù)此,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應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皆大歡喜系列》美術作品著作權行為,并銷毀侵權產品,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萬元。由于黃先生不服一審判決,故今年9月向福建高院提出上訴。
福建高院經過多次調解,最終被告被法官的精神感動,自愿多補償黃先生1萬元,黃先生也諒解了被告,實現(xiàn)了案結、事了、人和的調解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