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擬出臺文物出境限制的新標準,將舊標準中的1795年的年限改為1911年,專業人士認為新“大限”對拍賣影響不大,個人攜帶文物出境將受到制約國家文物局負責人日前透露,中國年內有望出臺新規定,明確將1911年作為基本時間底限,在此年份之前生產制作的文物一律不準出境。
目前,該標準已經制定完畢,經過文化部審批后即可公布。此次出境文物設限的變化,使許多在市場上交易的文物都將被列入禁止流入境外市場的范疇,這是否會對目前的藝術品市場造成影響?計劃出臺的新標準將禁止出境文物的年限確定在1911年,這之前的文物都將被禁止出境。也就是說,文物出境限制標準從已經執行了近50年的舊標準中的1795年,推后了116年。此外,一些1949年以前的重要文物也不能出境,如一些工藝大師制作的珍品。
同時,為了加強對少數民族文物的保護,新標準規定,少數民族地區禁止出境文物的年限被劃定在1966年以前。這一規定涉及的文物物品范圍將包括陶瓷器、金銀器、銅器及其他金屬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種質料的雕刻品、雕塑品,以及家具、書畫、碑帖、拓片、圖書、文獻資料、織繡、文化用品、郵票、貨幣、器具、工藝美術品等。據了解,我國并不限制文物進境,但是對文物出境實行嚴格的限制,并且實行文物出境許可和申報制度。
《文物保護法》第六十條規定,“除依照本法規定出境展覽或者因特殊需要經國務院批準出境的以外,國有文物、非國有文物中的珍貴文物和國家規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按照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將歷史上各時代重要實物、藝術品、文獻、手稿、圖書資料、代表性實物等可移動文物,分為珍貴文物和一般文物,其中珍貴文物分為一級文物、二級文物和三級文物。此外,所有文物又分為禁止出境和限制出境文物兩類。
禁止出境文物包括珍貴文物;有損國家榮譽、有礙民族團結、易引起邊界爭端,在政治上有不良影響的文物;公元1795年以前的文物,業內又稱“線上文物”。限制出境文物則指一般文物,即公元1795年以后的文物,業內又稱“線下文物”。“從目前國內拍賣市場的行情看,由于境內的拍賣成交價普遍高于境外,因為境外文物回流是主流,境外買家購買境內文物出境的情況并不成規模,所以,新的年限標準對拍賣市場的影響不會很大。
”上海一家拍賣公司負責人告訴記者。這位負責人說,1911年和1949年這兩個年限其實以前就有,1989年文化部頒布的《文物出境鑒定管理辦法》就規定: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前中國和外國制作、生產的文物物品;1949年以后,我國已故近、現代著名書畫家、工藝美術家的作品等;
古脊椎動物與古人類化石,都必須進行文物出境鑒定。專家所依據的鑒定標準中就有1795年、1911年、1949年三個年限。新規定出臺后,文物出境鑒定專家進行鑒定所依據的標準無疑將更嚴格一些。根據《文物保護法》和《拍賣法》的規定,拍賣公司在展示拍品時,都會事先說明是否允許出境,并按規定在拍賣圖錄上標明禁止出境的文物拍品。所以,新標準不會對國內買家交易造成很大影響,只是一些來自海外的買家購買拍品時需要更多的考慮。
文物鑒定專家蔡國聲認為,新規定的出臺,對文物的保護是個利好消息,而個人攜帶文物出境將受到一定制約。蔡國聲說,新規定對瓷器、金銀器、銅器及其他金屬器、漆器、書畫、碑帖、民間工藝品等都會產生影響,就拿瓷器舉例,按照現行的鑒定標準,瓷器有兩個標準:一切大小件歷代官窯制品及私家款識的制品,不論年代一律禁止出境;各時代的各種瓷器制品,1795年以前的一律禁止出境。但由于沒有相關法規明確規定1911年前的文物不允許出境,因此近50年來,大量清末民初的文物流失海外。
這次文物出境標準的底限調整后,1975年至1911年之間的晚清瓷器,個人將不能攜帶出境,這也進一步擴大了文物保護的范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