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招財貓是寓意美好的吉祥物,在日常生活中不時就能見到。招財貓通常采用陶瓷制作,一般為白色,形態為其中一手高舉至頭頂,作出向人招睞的手勢。因認為自己設計的“招財貓”作品被侵權,近年來,吳乃勛與全國各地多家商家打起了官司。中國裁判文書網顯示,僅在2021年,與吳乃勛設計的招財貓作品相關的案件就有25起。
因認為自己設計的“招財貓”作品被侵權,近年來,吳乃勛與全國各地多家商家打起了官司公開資料顯示,吳乃勛于2002年12月20日創作完成了“招財貓和祝愿貓”美術作品,于2020年6月22日在國家版權局自愿完成著作權登記,并取得了“招財貓和祝愿貓”的作品登記證書。
吳乃勛一方稱,隨著招財貓品牌知名度的提升,社會上出現一些侵害招財貓品牌的現象,如未經權利人許可,制造、銷售復制假冒招財貓形象的,侵犯招財貓作品復制權的行為等,使招財貓品牌形象受損。9月初,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就調解了一起吳乃勛訴某網店在未經其授權而銷售印有招財貓相關商品的案件。據濱州中院消息,吳乃勛使用美術作品設計的招財貓、祝愿貓等一系列陶瓷擺件、餐具茶具、鑰匙扣及掛件、生活用品等,結合了中華文化中的喜慶、歡樂、美滿、好運、祥和的幸運元素,又糅合了孩童頑皮搗蛋的性格和貓咪花紋的不規則性,形象憨態可掬。
吳乃勛自2008年先后在廣州等地開設了多家直營店,2011年作為主題吉祥物進駐香港山頂廣場,2014年開設天貓旗艦店,2017年招財貓系列漫畫于騰訊漫畫連載,推出了大量周邊產品,具有較高的商業價值。被告申某的淘寶網店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銷售印有招財貓和祝愿貓的墻布、壁紙等商品。2021年6月,吳乃勛向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停止侵權、賠償損失。2021年9月,經濱州中院調解,雙方對停止侵權和賠償數額達成一致意見,當庭調解結案。
招財貓形象不止吳乃勛一人創作,市場上有大量的招財貓擺件。在吳乃勛起訴的眾多案件中,法院如何判定被告方是否侵權呢?2019年,吳乃勛發現,肥城市一家超市未經其許可,擅自在其經營的店面里面出售與招財貓著作權相近的產品。他認為此舉侵犯了他的合法權益,將超市方告上法庭。該超市是否侵犯了吳乃勛的“招財貓系列1”美術作品的著作權成為本案的問題焦點之一。
該案判決書顯示,泰安中院對此問題進行了詳細的調查并加以說明。審理過程中,當庭打開公證書所附的公證實物,內有紙盒裝存錢罐一個,包裝盒的前、后、左、右、上五面均印有“招財貓”字樣,打開包裝盒內有瓷制存錢罐一個及布質棉墊一個,該存錢罐整體為招財貓形象,右手舉起,手中握有一個小招財貓,小招財貓的肚子上寫著“寶”字,整個存錢罐的招財貓形象身材圓潤呈梨型,眼睛和嘴巴為弧形線條,左耳部分為棕色,肚子中間印有扇形圖案,扇形中間印有“招財”二字,扇形周圍有魚和花朵等圖案,罐體背面也印有魚和果實等圖案。
脖子上系有紅色繩子,繩子中間有金色鈴鐺一個。經比對,涉案被控侵權產品存錢罐的小貓形象與“招財貓系列1”中的作品之間在基礎形象“招財貓”上構成相同,在次要的點綴上,與“招財貓系列1”中不同形象上使用的多個裝飾物高度相似,在未經吳乃勛許可的情況下,在被控侵權商品上使用與“招財貓系列1”美術作品相近似的形象,侵犯了吳乃勛的作品復制權和發行權。被控侵權商品是在證據保全公證過程中在肥城市某超市購買的,應認定肥城市某超市是該商品的銷售者,其行為構成著作權侵權。
而在2020年,廣東潮州市中院一審判決的一起吳乃勛訴某網店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件中,給出的解釋更為簡單:被訴侵權產品與吳乃勛美術作品比對,整體畫面所表達的內容、圖形布局、色彩、結構實質相似,以普通消費者施以普通注意力,在看過兩作品之后不能明顯感覺到這兩部作品之間的差異,應認定被告侵犯了原告“招財貓系列1”作品著作權。隨著我國知識產權法治建設的深入推進,包括著作權在內的知識產權,在當代經濟社會中的地位和作用日顯重要。
一方面,著作權侵權現象屢見不鮮;另一方面,權利人的維權意識不斷增強。公開資料顯示,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另外我國實行版權自愿登記制度,不論作品是否登記,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權不受影響。
不過,作品登記證書就是證明權利人權屬證明的非常直接且有力的證據,完成對作品的資源登記還是很有必要的。公開資料顯示,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包括美術和建筑作品。美術作品不僅包括各種形式平面繪畫,比如油畫、水墨畫、木版畫、銅版畫、素描等,也包括了各種立體形式的雕刻和雕塑,如石雕、木雕和以各種材料塑造出來的形象。具有獨創性并能夠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美術作品,依法受著作權法保護。
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著作權屬于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