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的實物外包裝盒正上方印有玻璃兔子雕塑,盒內有兔子造型銅雕一件、掛飾和裝有服務保障卡、產品介紹手冊、賀卡的信封一個,兔子銅雕尾部、信封、產品介紹手冊及賀卡上均印有朱炳仁銅標識,信封和產品介紹手冊上還印有朱炳仁公司名稱。本案中,公園玻璃兔子雕塑為表現兔子形象的美術作品,該作品呈現的兔子體態豐腴、身體圓潤,上身直立蹲坐,前肢豎立,兩只肥碩的后肢彎曲,頭部向右微側,兩只耳朵豎立、呈前后分布,眼睛半閉呈線狀,嘴部呈三瓣狀,整體呈銅綠色。
白色公園兔子雕塑一審提交的書籍《玉兔迎春工筆圖畫法》《卯兔》中以及百圖匯網站和昵圖網上的兔子形象雖然在直立蹲坐、側頭時耳朵前后分布等處與涉案作品相似,但該些兔子均為平面形態,且二者在五官和四肢的具體形態、后肢彎曲和肥碩程度以及各部分組合后的整體形態等方面均與涉案作品存在較大區別,故不影響涉案作品具有獨創性的認定。